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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4328号

杨方萍、张金铭与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方萍,张金铭,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328号

原告:杨方萍。

原告:张金铭。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萍、张金铭与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萍、张金铭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萍、张金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方萍、张金铭负担。

审 判 长  孙欢杰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梦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