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25-226号
申请执行人:郑春才,男,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街中洲28号,身份证号:41292219510217131X。
被执行人:郭申,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四里店乡太山庙村三组,现住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215号附7号,身份证号:412922196603270011。本院在执行郑春才申请执行郭申为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春才申请执行标的停止妨害、清除障碍、诉讼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225-2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审 判 员 娄啼鸣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永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