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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39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林美芳、福建省源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美芳,福建省源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394号移送执行人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林美芳,女,1977年7月9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源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蔡云华,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告林美芳、福建省源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措施仍不能结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再次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人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倪欣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