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蓝博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号大有广场17层C区。
法定代表人:宋彩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2栋6楼。
法定代表人:苏加兴。
上诉人大同市蓝博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就编号SCW20140925的合同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约定“双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大同市蓝博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