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14号之一
原告:江启,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怀丽。
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启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6)皖1623民初1081号案件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皖1623民初108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相 燕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高 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