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谦芝,女,193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詹本刚,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谦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本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詹本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本刚在筠连县房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筠连县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农业银行等银行均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詹本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谦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张建明
代理
审判员 刘俊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冉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