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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018号

陈玉英与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英,李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018号原告陈玉英,女,汉族,1964年5月31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秀珍,女,汉族,1959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英与被告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