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7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系赵某2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系赵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女,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系赵某2之母。共同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支元明,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深州市,捕前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业。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16层。负责人王江海,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于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员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元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晓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石卫东、被告人支元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3时5分许,被告人支元明驾驶车牌号为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学院西100米处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赵某2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支元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2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支元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元明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诉称,2015年12月22日03时05分,被告人支元明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江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学院西100米处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2,并导致赵某2当场死亡,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支元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2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支元明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支元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殡葬服务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94615.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随被害人赵某2生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被害人赵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的户口本;被害人赵某2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的结婚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房屋买卖合同;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丽美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石家庄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赵某2居住证明;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达回执;石家庄熙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收据。
被告人支元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民事赔偿部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及商业险根据责任比例予以赔付损失,不予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电动自行车损失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3时5分许,被告人支元明驾驶车牌号为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学院西100米处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赵某2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支元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2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客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证明、强制措施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指挥中心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明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证明为证。有被告人支元明供述和辩解、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165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为证。有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2015】毒检字第1960、1961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元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支元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支元明抢救伤者,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对被告人支元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赵某2因被告人支元明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本案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包括: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46239元÷2=23119.5元。2、被扶养人张某1、张某2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年)标准计算,计算至十八周岁,张某1、张某2还有张某3为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赵某2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赵某1、庞某女有包括赵某2在内的三个女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3元/年)标准计算,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据此计算,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的扶养费总额为157111.5元。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年)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故死亡赔偿金523040元。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各项损失合计70327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电动车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该电动车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丧葬费包括了殡葬服务费等费用,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殡葬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本院予以驳回。被告人支元明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2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期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不足部分593271元的70%计415289.7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支元明承担315289.7元,其余30%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综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10000元,被告人支元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合计为315289.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支元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被告人支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5289.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张某1、张某2、赵某1、庞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建辉
审 判 员 魏 义
代理
审判员 刘天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尚梦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