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盛森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静。委托代理人郭志杰,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盛森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文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0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盛森机械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盛森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犯他人的合���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无锡盛森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盛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志诚
代理
审判员 王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