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8601民初949号原告俞季怀,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俞海(原告之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马瑞松,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组织机构代码10377750-9。法定代表人刘春利,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俞季怀诉被告马瑞松、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以侵权责任为由向二被告主张诉讼权利。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的规定,本院受理市内六区范围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三级案由“运输合同纠纷”和二级案由“保险纠纷”下的全部案件,但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明确提出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侵权行为地位于天津市,故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徐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 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