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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182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民初218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号。负责人马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芳,该分行员工。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驻马店分行)与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9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8.5‰。借款期满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展期至2016年6月25日,展期期间月利率7.6125‰。该借款以被告位于上蔡县东工业园区拥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息至2015年11月20日,但借款本金及余息至今未付。2014年12月26日,原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银行变更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为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华裕公司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为其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裕公司经协商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8.5‰,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位于上蔡县东工业园区被告管理使用的“上国用(2011)第2628608号”土地使用权及其所有的“上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作为向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借款的抵押,双方在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分别办理了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借款9000000元发放给被告华裕公司。2014年12月26日,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银行给付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2015年6月24日,原告驻马店分行与被告华裕公司重新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展期合同约定:展期金额9000000元,期限至2016年6月25日,展期贷款利率为11.55%;展期逾期则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展期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补充合同,除展期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展期合同签订后,被告清息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未予偿还。借款展期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据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他项权证八份,放款通知书及清息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因此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展期又逾期仍未还款,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有明确约定,且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从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耀光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