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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139号

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13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文德,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