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034号
原告: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1082212495w。
法定代表人:孙夕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669-4。
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怀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尹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