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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179号

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红安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红安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冯兴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红安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江,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红安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款3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红安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0350元(账户610011000****41),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绍文

审 判 员  吴恒全

代理

审判员  熊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大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