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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执复9号

平和县酒类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与平和县商业总公司、福建省平和商业经济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和县酒类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平和县商业总公司,福建省平和商业经济开发公司,福建省平和县糖酒副食品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平和县酒类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表人林清灵,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表人杨泽鸣,行长。被执行人平和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周志平,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商业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表人李林建,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县糖酒副食品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张光明,经理。申请复议人平和县酒类管理中心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8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平和县酒类管理中心以已经与申请执行人以及平和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平和县酒类管理中心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明光

审判员  林维石

审判员  吴顺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叶文翊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