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091号
原告:关婉玉,护士,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艳波(系关婉玉母亲),住通河县,身份证号:×××
被告:关喜荣,1945年10月16日,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婉玉诉被告关喜荣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原告关婉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婉玉负担。
审判员 袁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