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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091号

关婉玉与关喜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关婉玉,关喜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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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091号

原告:关婉玉,护士,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艳波(系关婉玉母亲),住通河县,身份证号:×××

被告:关喜荣,1945年10月16日,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婉玉诉被告关喜荣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原告关婉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婉玉负担。

审判员 袁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