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363号原告彭建华,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云飞,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祖奎,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大贵,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华诉被告杨祖奎、刘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建华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王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