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5363号

彭建华与刘大贵,杨祖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建华,杨祖奎,刘大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363号原告彭建华,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云飞,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祖奎,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大贵,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华诉被告杨祖奎、刘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建华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王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