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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612号

原告孙XX与被告李XXl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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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12号原告孙xx,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A2号楼,身份证号230202196408260214。被告李xx,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名人小区20号楼5单元102室,身份证号23101119520421033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