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12号原告孙xx,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A2号楼,身份证号230202196408260214。被告李xx,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名人小区20号楼5单元102室,身份证号23101119520421033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