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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147号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玉龙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张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甘生贵,系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64年4月生,回族,农民。执行标的:1847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玉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15)湟行非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我院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玉龙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张玉龙已履行裁判文书中罚款18476元的义务,但拆除地上附着物的义务一直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张玉龙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14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景春

审 判 员  梅 丽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