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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67号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谭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纯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