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354号原告陆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龚 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玮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