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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354号

陆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354号原告陆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龚 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玮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