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048号原告陈明雷。被告刘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雷诉被告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明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雷以无法找到被告刘永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巧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