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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3762号

汪庆与王后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汪庆,王后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762号

原告:汪庆,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吴作华,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后江,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庆诉被告王后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庆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汪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阿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嘉玮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