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新4202民督13号
申请人:万某,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个体业主,住乌苏市。。
被
申请人:孙某,女,汉族,约43岁,农民,住乌苏市。申请人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孙某在2015年6月9日拖欠申请人的农药款1400元。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至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孙某给付欠款1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某应当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万某欠款1400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孙某承担(申请人已预交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宪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