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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445号

陈某某诉庞某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44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李道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某某,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日以与被告庞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姜业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辜红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