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44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李道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某某,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日以与被告庞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姜业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辜红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