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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960号

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江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江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干梅林,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江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江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96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98010.09元未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96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