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023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经营者张文祥。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吴建其。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合计8513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刁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卞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