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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740号

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澜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澜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军,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740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748544-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帮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0544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办松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澜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143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宁波澜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孙和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褚乐意,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龚树钢,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殷宝珍,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澜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军、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超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陆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