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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宪与被执行人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兆宪,王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军,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兆宪与被执行人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4)双民初字第570号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远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