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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刑初14号

被告人贾士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士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9刑初14号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士杰,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岢岚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梅云,女,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岢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士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士杰及其辩护人高梅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士杰在明知岢岚县鸿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而帮助他人去岢岚县国税局办理了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23498.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贾士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主动交纳65万元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士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贾士杰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贾士杰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自首时主动缴纳65万元弥补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贾士杰与许某某(刑拘在逃)、河北人张某合伙用王某甲的身份证,以王某甲和田某某的名义在岢岚县工商局注册了岢岚县鸿跃矿业有限公司。同年12月1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12月29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29日,转正为一般纳税人,同年9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证并申请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该公司在岢岚县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储存场地,王某甲和田某某均未出资,王某甲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王、田二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经三人协商议定,由许某某全面负责公司(公司业务、资金结算等),张某负责找关系注册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贾士杰负责办理公司税务事项。经许某某联系,河北人邢某某(已判刑)于2010年9月13日,以山东恒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岢岚鸿跃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支,价税合计8420549元,税额1223498.57元。2010年9月,许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交予被告人贾士杰让其认证、抵扣,该贾在明知鸿跃公司与山东恒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报税员白某某去岢岚县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认证、抵扣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事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23498.57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贾士杰主动到忻州市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纳65万元用以弥补国家的税款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岢岚县鸿跃矿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材料、鸿跃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开户许可证、鸿跃公司税务资料、鸿跃公司农业银行的对账单、山东增值税发票、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东营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邢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原始记录、岢岚县鸿跃矿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后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证人王某甲、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邢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士杰在明知岢岚县鸿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去岢岚县国税局办理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23498.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士杰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纳65万元弥补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称部分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人贾士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于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贾士杰退缴的违法所得六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孙瑞峰

审判员  边凤喜

审判员  陈文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