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404号原告孙云霞,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文礼,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景惠,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林,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霞、原告孙文礼与被告孙景惠、被告孙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霞、原告孙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梁凯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