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5404号

孙云霞、孙文礼等与孙景惠、孙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孙云霞,孙文礼,孙景惠,孙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404号原告孙云霞,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文礼,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景惠,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林,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霞、原告孙文礼与被告孙景惠、被告孙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霞、原告孙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梁凯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