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703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义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起诉称,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越来越差。我们无共同语言,凡事商议不到一块,经常闹矛盾。被告不过日子、不管家,我生病被告也不管。被告还爱喝酒、爱打麻��,使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对感情破裂的主张没能提供证据。
被告杨某答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为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农历正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26日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双方婚前无矛盾,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扬洪亮,现孩子就读于临邑实验中学,随原告生活。上述查明有庭审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原被告婚前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感情尚没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离婚,但是没能向本院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为此,原告所诉依法不予支持。双方结婚多年,生���一子,建议原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感,为孩子多做考虑,还是以不离婚为宜。建议被告对原告庭审时所说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免的态度,反思改正婚后双方生活中的问题,努力挽救婚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义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吕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