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文彪。被执行人贾小强。被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路德。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6)甘08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贾小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文彪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费290.00元,被执行人李海燕、路德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路德案件款6000.00元,下剩案件款2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燕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海燕在银行存款至2026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李军杰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