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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185号

梁文彪执行案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文彪,贾小强,李海燕,路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文彪。被执行人贾小强。被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路德。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6)甘08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贾小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文彪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费290.00元,被执行人李海燕、路德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路德案件款6000.00元,下剩案件款2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燕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海燕在银行存款至2026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李军杰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