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5963923-5。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汇源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65815。法定代表人武莉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994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在10日内全额支付你单位平顶山市郑营安置小区二标段工地工资共计139420元,其中:郑国绍10275元、郭土仪15300元、王占邦16800元、张付汉14325元、王强13800元、王新民2730元、王五成1170元、孔选召14040元、申伟峰12720元、胡国秀15675元、胡春营16800元、何金保845元、牛绪3055元、丁安奇1885元。收到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工资款,余下9942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9942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新
审 判 员 佘明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子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