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598号原告杨志梅,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梅诉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志梅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