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胡新良,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李红林,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周惠芬,女,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胡新良与李红林、周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就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红林有坐落在上海松江区的商业房产已被拍卖,并已分配结束。已执行到位166354.5元。位于磐安县尖山镇的房产抵押于磐安县工商银行,也已被查封。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承跃
审 判 员 胡韶光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杨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