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942号
原告:方智华。
委托代理人:邱潇威。
被告:叶冰清。
被告:娄圣健。
被告:邵肖肖。
原告方智华为与被告叶冰清、娄圣健、邵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方智华负担。
审 判 员 屈柔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