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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942号

方智华与叶冰清、娄圣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智华,叶冰清,娄圣健,邵肖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942号

原告:方智华。

委托代理人:邱潇威。

被告:叶冰清。

被告:娄圣健。

被告:邵肖肖。

原告方智华为与被告叶冰清、娄圣健、邵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方智华负担。

审 判 员 屈柔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