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868号原告张立功,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峰杰,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功与被告刘峰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功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张立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红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裴家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