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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823民初868号

原告张立功与被告刘峰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功,刘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868号原告张立功,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峰杰,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功与被告刘峰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功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张立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红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裴家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