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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特113号

金春凤、马景海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春凤,马景海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特113号

申请人:金春凤。

申请人:马景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金春凤和申请人马景海之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放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春凤和申请人马景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经临海市行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马景海于2016年8月4日前赔偿给申请人金春凤经济损失计4965元;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有关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权利义务即告终结,无其它争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王放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彭齐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