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1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阳霞,系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辩护人贾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开始,罪犯庄某甲(已判决)接受罪犯庄某乙(已判决)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庄某甲收到庄某乙投注的钱后,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其上线被告人彭某和庄娘佑(另案处理)投注到“六合彩”网站,彭某收到钱后将投注总金额的13%或14%返还给庄某甲,庄某甲再将部分返利返还给庄某乙。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查询,彭某接受庄某乙、庄某甲及他人投注“六合彩”总额统计为人民币4100650元,彭某自称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至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无;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童某、胡某、庄某甲、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证实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
二、被告人不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也不是庄家,系从犯;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被告人自己患有××。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不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亦不是庄家,而是收取投注人的钱款后投注至“六合彩”网站,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
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斯 瑜
书 记 员 李锦荣(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