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38号被执行人马俊奇,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军,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红钦,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梁玉梅,女,1957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沈杰梅,女,1968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刑二庭移送执行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人马俊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军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红钦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梁玉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沈杰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刘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