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757号
原告:王某,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昌威尼英文口语口译专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梁伟,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南昌威尼英文口语口译专修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喻文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此页无正文)
书 记 员 陈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