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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1294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李剑锋、干金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李剑锋,干金卫,王文博,余卫军,沈盼盼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

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干金卫,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文博,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余卫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沈盼盼,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李剑锋、干金卫、王文博、余卫军、沈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剑锋、干金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人民币288847.24元及息、复利256.54元、罚息10990.46元、诉讼费用5801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488元,被执行人王文博、余卫军、沈盼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盼盼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车辆,但未实现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余卫军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南新街67号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有老人、小孩居住,导致腾房困难,目前难以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责令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查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福明

审 判 员  江 峰

代理

审判员  江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