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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财保73号

温作举与章秀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作举,章秀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73号

申请人:温作举。

被

申请人:章秀卫。

申请人温作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秀卫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府后巷图书馆宿舍103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章秀卫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府后巷图书馆宿舍103室(地号:7-050-00793-1;所有权证号:00050606)房屋一套,查封限额为15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若章秀卫提供本案标的额15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志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