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301号原告潘玉兰,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被告李景玉,男,5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文化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兰诉李景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玉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玉兰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包高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