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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301号

原告潘玉兰诉李景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潘玉兰,李景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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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301号原告潘玉兰,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被告李景玉,男,5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文化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兰诉李景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玉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玉兰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包高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