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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958号

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958号

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路建材大厦11层。

负责人:柳向阳,男,汉族,大学文化,宁夏同心县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974568-4注册号440121000121583,住所地广东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肖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致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广州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已开庭审理。

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3元(全部缓交),由原告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陶宁山

人民陪审员杨兵国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