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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733号

张静申请执行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静,李万辉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李万辉,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与被告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0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现申请执行人张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小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审 判 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