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李万辉,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与被告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0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现申请执行人张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小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审 判 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