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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1337号

申请人郑旺与福建世恒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振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旺,福建世恒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振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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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郑旺,男,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世恒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郑振财,男,住福建省永泰县。关于郑旺与福建世恒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振财合伙协议纠纷之(2015)晋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旺请求事项为:1、退还150万元及利息77万元(暂计至16年5月31日)。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以实际执行金额按规定比例计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世恒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振财未能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世恒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郑振财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 林 捷执行员 :佘姚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谢 延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