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1758-2号

临淄区齐园路明华铝合金加工部、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淄区齐园路明华铝合金加工部,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758-2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齐园路明华铝合金加工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85-11。组织机构代码:73259170-7。业主:王庆忠,男,汉族,临淄区齐园路明华铝合金加工部业主,现住临淄区齐园路85-11号。被执行人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573号。信用代码:913703027687140005

法定代表人:孔昭本,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38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4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