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758-2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齐园路明华铝合金加工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85-11。组织机构代码:73259170-7。业主:王庆忠,男,汉族,临淄区齐园路明华铝合金加工部业主,现住临淄区齐园路85-11号。被执行人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573号。信用代码:913703027687140005
法定代表人:孔昭本,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38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4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