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35号原告童补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东城良源日用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营者朱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永康市东城良源日用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补兴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飞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代理
审判员 应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搜索“”